2021年8月19日, 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科教和文化司司长黄家玉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的一些重点政策进行了解读。
** “ 四个扩大” -- 赋予了科研人员更大财政经费使用自主权
一是扩大预算编制自主权。预算科目从9个以上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个。以后科研人员申报项目预算时,不用再编制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科目预算。同时,精简费用测算说明,除了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必“事无巨细”,一笔一笔列出来。
二是扩大预算调剂自主权。主要是两类情况:一类是设备费调增权,以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现在要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另一类是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 , 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
三是扩大经费包干制范围。不仅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博士后科学基金 等)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还将经费包干制从项目层面扩大到科研机构层面,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四是扩大结余资金留用自主权。明确项目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取消了此前结余资金只有2年的使用期限)。
** 打出“组合拳”-- 激励科研人员干事创业
目前,科研项目资金用于“人”方面的支出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劳务费”,用于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等,没有比例限制。另一项是“绩效支出”,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由单位在间接费用中统筹安排。
在经费来源方面,做到“有钱可以发”。
一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提高到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提高到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二是扩大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试点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央级科研院所;科研经费的范围,也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科研院所创新工程。
三是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 强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要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在经费使用范围方面,实现“有钱应该发”。
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聘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均可以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在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方面,防止“有钱发不出”。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绩效工资水平实行动态调整,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
初步匡算,通过上述激励措施,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50%以上,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是前所未有的。
** 优化“三个环节” --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第一个环节从财政部门到项目管理部门。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管理部门就可以拿到预先拨付的经费,确保科研活动正常推进。按照《预算法》要求,预算正式批准后,财政部要在20日内批复下达科研经费。
第二个环节是从项目管理部门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若干意见》首次提出了明确的时限要求 -- 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实际需求。
第三个环节是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到项目参与单位。科研工作往往需要多个单位合作开展,从项目牵头单位到项目参与单位是经费拨付的最后一环。《若干意见》专门明确,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 实现有效监管--确保科研经费管理安全使用
一是在监督检查方式方面,强调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的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的效率。
二是在监督检查责任方面,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
三是在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方面,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的科研人员实行免责,顺应科研活动规律,有效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 解决“痛点”--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一是全面配备科研财务助理,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若干意见》明确,要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不再让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报销上花费精力。
二是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切实解决科研人员“找票”、“贴票”等问题。项目承担单位不断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是破解科研人员报销繁琐的有效途径。比如,项目承担单位主办会议时,可以在会议费中报销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的交通费等。另外,项目承担单位可实行包干制,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
三是推进无纸化报销,让数字信息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减轻科研人员经费报销负担,也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强科研经费报销的信息化建设,明确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部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切实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 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第一是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既涉及部门规定及办法,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中央财政科技计划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也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内部管理办法,如间接费用管理、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等。
第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宣传上要实现传统与创新相结合,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开设专栏等方式,加大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培训上要实现专题和日常相结合,让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充分知晓、理解政策措施。
第三是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若干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督查。各地也要参照《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落实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举措,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局面,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 新旧政策衔接
一是《若干意见》发布时,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对这一类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
二是《若干意见》发布时,仍然处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规定,比如间接费用管理、结余资金管理、劳务费管理、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等。如果项目承担单位经与科研人员协商后,确定要执行新规定的,涉及到需要项目管理部门同意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第三是《若干意见》发布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